通知公告

公文系统文件办理注意事项

作者: 时间:2013-11-07

  目前,我所ARP二期公文管理中的文件流转功能已经得到广泛推广。在各部门的积极配合下,电子公文传阅较为顺畅,现将文件传阅操作中的注意事项强调如下: 

  1、参与文件阅示或办理的送阅人送办人,查看文件正文之后,请务必点击“发送”按钮,其它送阅人和送办人才能看到此文件。不能点击“办结”按钮 

  2.参与文件阅示或办理的送阅人和送办人务必填写办理意见 

  2.1如批办阅件,请在“办理意见”处填写批示,如“请XX部门阅”、“请XX阅办”等;如传阅“阅件”,请在“办理意见”处填写“已阅”。 

  2.2如批办办件,请在“办理意见”处填写批示,如“请XX部门阅并办理”、“请XX阅并按要求落实”等;如承办“办件”,请务必在“办理意见”处填写办理意见,如“已办理”、“已按要求落实”、“已按要求上报”等。 

  3、请各管理部门和研究室负责人及相关人员,定期登陆公文系统查阅待办公文,及时办理。建议机关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,每日登陆一次ARP公文系统。 

  谢谢大家配合! 

  综合管理处 

  2013-11-7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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